課程名稱 |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Ⅲ) |
開課學期 |
102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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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號 |
LAW7413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54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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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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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為法研6。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2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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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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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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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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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;而就此,司法院釋字第482號解釋理由書則稱:「所謂訴訟權,乃…人民…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…」。惟何謂「『適時』審判」,又「時間」與訴訟程序的關係究竟為何,在此號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並無進一步說明;從而,本學期之本次課程即擬以時間與行政爭訟的關係為主題,探討憲法保障人民得獲適時審判的意義。在此,預防性權利救濟、暫時性權利救濟...等,固為本次課程之重要議題,但即使在一般的「現時」權利救濟程序中,法院及原、被告如何掌握時間因素,避免爭訟程序的耗日費時,也將是同一課程所擬檢討的課題。
又,本學期之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四週至五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「時間」在行政爭訟法上之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議題如下:
一、「將來給付訴訟」作為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手段
二、「將來確認訴訟」作為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手段
三、「違法確認訴訟」與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關係
四、預防性權利救濟之特別實體裁判要件(如「訴之利益」)
五、暫時之預防性權利救濟
六、暫時性權利救濟之類型: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停止執行
七、滿足性假處分
八、暫時性權利救濟與本案程序之關係
九、暫時性權利救濟之實體審查要件
十、救濟期間之遲誤及回復原狀
十一、先行程序及適時審判
十二、審級制度及適時審判 |
課程要求 |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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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三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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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上課第一週說明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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